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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开始实施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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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6 15:29:58    发布者:       来源:

  快创通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新的财政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如果还不知道新政策的小伙伴们,快过来看看吧,千万别错过了重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财政扶持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财政扶持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财政扶持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财政扶持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财政扶持物品,财政扶持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财政扶持物品,财政扶持率为8%。
  提醒:
  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财政扶持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财政扶持率。
  2、财政扶持率的执行时间,以财政扶持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本月开始实施的财政扶持政策
  提醒: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政策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财政扶持制度。
  提醒:
  同时符合以下5条条件,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财政扶持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财政扶持、出口财政扶持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财政扶持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差旅费车票抵扣案例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案列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注意
  1.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开票、冲红、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开具、补开、冲红操作方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
  一、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按照39号公告规定: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以上就是快创通小编为您整理的修改发布的新的财政扶持政策,希望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财政扶持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您可以直接在我们的网站——快创通网页上进行在线联系,我们为您更加详细的介绍。我们致力为企业规避风险,节约成本,节省时间。我们在同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夯实的底蕴,任何关于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记账报税等服务项目,欢迎咨询。对比每天到处跑,还是在家等执照好!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给大家提供到帮助,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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